大爷为牛治病,却被应激状态下的病牛吓得摔倒致残。近日,记者从宁乡市人民法院了解到一起“病牛引发的意外”,法院判决,大爷应对自身损失承担主要责任,病牛主人承担次要责任。
老罗是从事经营性动物诊疗活动的个人,虽然没有取得兽医资质,但是他时常为邻里诊治牲畜,口碑一直不错。以往,丁某家养的牲畜生病都是邀请老罗诊治并给付费用。
2023年6月5日,丁某家中饲养的一头牛生病了,他便照常邀请老罗前来为牛诊治。
老罗看过后,让丁某按照其开具的药方购买兽药,然后指挥丁某等人将病牛从一米多深的深沟抬出后躺平在路边,再给病牛打针输液。因输液针扎刺激,病牛疼痛抖动,导致老罗往后退摔倒至旁边一米多深的深沟里受伤。
老罗当即被送宁乡市中医医院入院治疗,于2023年6月20日出院,住院治疗15天后转入湖南省脑科医院,住院治疗20天。在此期间,丁某向老罗垫付了19000余元医药费。
2023年12月12日,经鉴定老罗一处构成七级伤残,一处构成十级伤残。
经法院核算,老罗受伤后所产生的经济损失含医疗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住院伙食补助等共计20.5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老罗明知本人并未取得相应的兽医资质仍前往丁某家对病牛进行诊治,属于对事故发生存在自身责任的情形。而老罗作为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多年的人员,对病牛应有的安全诊疗场所及病牛受针扎刺激后可能产生的应激反应等,相较于饲养人丁某而言,应更具有足够专业的预见和应对意识,因本人未尽足够安全注意义务,避险不当,导致自身受损,老罗应对自身的损失承担主要责任。
丁某作为病牛的饲养者,有义务对诊疗人员是否须有相应资质进行审查核实,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兽医资质的人员对病牛进行诊疗,而丁某怠于履行该项审查义务。同时,丁某养牛多年,对病牛在治疗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应激反应等有协助、提醒义务,但丁某对上述义务的履行存在瑕疵,故丁某应当对老罗在诊治过程中受伤造成的损失承担次要责任。
据此,法院根据本案实际情况,酌情确定老罗对自己的损失承担80%的责任,丁某承担老罗损失20%的责任。因丁某已向老罗支付19000余元医药费,故法院最终判决,丁某应在判决生效后七日内支付老罗赔偿款21000余元。
目前该案已生效,丁某已自动履行。
法官提醒,《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些关于侵权责任承担的规定,旨在通过判定行为人对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过错大小来分配责任。
本案中,在诊疗期间管控病牛的主体由主人丁某转移到了老罗,老罗应对病牛可能出现的应激反应事先作出判断,对可能出现的危险提前采取预防措施,对于病牛在接受治疗时的状态也应具备相应的控制能力,而老罗因病牛抖动导致自身摔倒掉入路坑内,属于自身判断失误所致,因此,其自身应当承担较大责任比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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