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16日,长沙中院发布9起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涉及滥伐林木、非法占用农田、噪音污染等主要案件类型,涵盖刑事、民事、行政三大诉讼领域。
对无证滥伐、超标砍伐林木追究刑事责任
2012年6月,被告人喻某光在位于某村的林乡场分场林权换证期间取得林场范围内部分林地权属证明。2022年上半年,喻某光明知其位于某林场的林地权属不明,在未申请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自己及兄弟喻某乙等人林权证范围内林地上的樟树以3000元售卖给胡某林等人砍伐。2022年9月,被告人胡某林、王某明、胡某在未取得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油锯、柴刀等工具砍伐从喻某光处购买的樟树并销售,销售金额共计11,658元。2022年9月,上述人员在砍伐、搬运被滥伐的樟树时被某镇林业站工作人员制止。经鉴定,三被告人采伐樟树178株,共计立木蓄积33.4424立方米。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喻某光、胡某林、王某明、胡某4人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对上述四被告人退缴的违法所得及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长沙中院表示,森林作为重要的自然资源,与每个人的生存发展息息相关。本案中,喻某光在明知对方没有采伐许可证,其作为售卖林木人员任人砍伐林木,其放任采伐的行为实际已和另三名被告人构成共犯,应当以滥伐林木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对于林木所有权人砍伐林木的行为进行了规范和警醒,无证滥伐、超标砍伐必将受到法律的惩处。
对非法采挖国家规定的岩石矿产资源提起公益诉讼
2021年12月至2022年1月,被告王某某受长沙北城某公司委托,负责管理位于城北某产业园项目工地,防止外来车辆倾倒渣土。在受聘管理过程中,王某某为牟取不法利益,利用职务便利,以清理运输车辆、提供挖掘机械等方式协助李某、杨某某(另案处理)等在长沙市开福区青竹湖附近区域非法采挖、运输“白沙泥”,共计非法采挖“白沙泥”约4万吨,价值50余万元。李某等人以每车50元的标准作为费用给付至王某某,结算费用共计413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之规定,并经湖南省地质实验检测中心鉴定,被告王某某协助采挖的“白泥沙”主要成分系石英碎屑、云母碎屑、长石碎屑,属于国家规定的岩石矿产资源。
王某某为牟取个人非法利益,实施了协助非法采矿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从轻、从宽处罚情节,开福区检察院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对王某某民事公益诉讼部分,仍应依法追究其侵权责任。庭审中,王某某当庭表示愿意承担全部责任。经长沙中院主持调解,原被告双方当庭达成调解协议:王某某在法院出具调解书后3个工作日内赔偿协助非法采矿造成的损失41300元,就其协助非法采矿的行为在《长沙晚报》公开道歉并在全民义务植树网上认植树木10棵等。
长沙中院表示,本案为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涉及建设工程项目工地矿产资源管理、开采与使用。本案被告王某某协助他人在其受托管理的项目工地上,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矿产资源采挖的规定,非法采挖国家规定的岩石矿产资源“白泥砂”的行为,不仅可能构成非法采矿犯罪,同时还应承担相应的民事侵权赔偿责任。该案最终调解结案,取得了良好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附:长沙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典型案例
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诉王某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案
罗某诉湖南某公司、范某合同纠纷案
唐某诉长沙某置业公司噪声污染责任纠纷案
湖南省生态保护志愿服务联合会诉陈某生态环境保护民事公益诉讼纠纷案
原告傅某、戴某旗诉被告湖南某公司噪声污染纠纷案
范某等非法占用农用地案
周某、袁某、黄某、毛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于某非法采矿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喻某光等滥伐林木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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