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事故后选择“私了”,事后伤者因伤势加重找上门,这时肇事车主想通过保险理赔却遭到了保险公司拒绝,理由是没有及时报保险。那么,保险公司是否需要承担赔偿责任?13日,浏阳市法院通报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提醒市民在出现车辆保险事故时要及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以免因保险理赔引发争议。
2023年1月23日,刘某驾驶小轿车左转弯时与驾驶电动自行车相向直行的张某相撞。事故发生后,由于张某认为身体暂无大碍,双方均未报警,亦未通知保险公司出险,仅就电动自行车损失进行了协商。
当晚,张某突感左腰腹部疼痛难忍,被送进医院检查治疗并进行了手术,共花费医疗费9万余元。后经司法鉴定,张某消化道穿孔为此次交通事故所致,并被评定为九级伤残。
因双方及保险公司就事故赔偿未达成一致,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刘某赔偿各项损失费36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在驾车左转时未让直行车辆先行,是本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张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十字路口时未谨慎观望、排查风险,是导致本次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故认定刘某在本次事故中承担80%责任,张某承担20%责任。
本案中,交通事故发生后,张某并未发现自身有明显疼痛等伤病特征,双方主观上认为仅存在轻微财产损失的情况下,选择自行协商,并主动撤离现场具备一定的合理性。在得知张某因伤势过重就医后,刘某随即报警、报险,并配合调查,未选择故意逃避的态度,刘某报警、报险过程中虽存在一定过失,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可以免除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损失承担保险责任的情形,故对保险公司提出的拒赔理由不予采信。
据此,法院依法判决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责任保险范围内赔偿张某30万余元,由刘某直接赔偿张某9000余元。
“现在大部分车主为爱车购买了车辆保险,但有些车主错误地认为‘只要买了保险,保险公司无论何种情况都应承担赔偿责任’,存在未及时、如实报险的情形,可能导致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无法查清而遭到保险公司拒赔。”本案承办法官罗文伟提醒广大车主,在出现车辆保险事故时,要及时、如实告知保险公司,让保险公司尽早知道事故发生的原因、固定现场证据和查明损失情况等,避免因保险理赔引发争议。如遇特殊情况无法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也应在不利情形消除后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并积极配合调查,同时做好相关证据的保存工作,避免因证据缺失而承担对己方不利的法律后果。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十一条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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