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分级分类标准体系,全面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支撑打造一流营商环境,长沙市发展改革委近日印发《长沙市市场主体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信用分级分类管理,是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
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按一百分制计分,其评价结果由市发展改革委将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和市场信用评价结果分别按45%、45%和10%的比例综合计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按照“即时更新、即时共享”的原则,市发展改革委通过“信用中国(湖南长沙)”网站提供信用分级分类结果查询服务。
信用分级分类登记如何划分?《办法》规定,全市各类市场主体统一按A、B、C、D四个等级进行分级,对应按优秀、良好、一般、风险进行分类。市场主体被行业主管(监管)部门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或党中央、国务院文件规定纳入严重失信行为的,信用分级分类结果直接判定为D级。
实施信用分级分类对市场主体有什么影响?《办法》明确,各级各部门将信用分级分类结果运用到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工作中,作为实施差异化信用监管的依据。其中,对等级为A的市场主体,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权限范围内采取激励措施,如在实施行政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中给予优先办理、信用承诺、容缺办理等便利措施;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在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在公共资源交易中,给予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在日常监管中,合理降低抽查比例和频次等。对D级市场主体,将在日常监管中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检查频次;在开展相关治理专项行动时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不支持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受理、告知承诺、保证金减免等便利优惠措施。对于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的D级市场主体,将采取限制申请财政性资金项目、限制适用政府财政性支持措施等优惠政策、撤销所有荣誉并在一定时限内取消参加评先评优资格等惩戒措施。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为本网站转自其它媒体,相关信息仅为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不代表本网观点,亦不代表本网站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稿件版权单位或个人不想在本网发布,可与本网联系,本网视情况可立即将其撤除。